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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执1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建强、林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强,林振华,廖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1719-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强,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振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妇幼保健院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惠芳,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强与被执行人林振华、廖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27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振华、廖惠芳有工资收入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振华、廖惠芳的每月工资(留其基本生活费外)及绩效考核奖励、第十��个月工资、文明奖、绩效工资予以扣留,并对其所有的位于上杭县东环小区金盛华庭南楼A401室房产、23号车库及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登高西路356号(名都)2幢9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位于上杭县东环小区金盛华庭23号车库经三次拍卖均已流拍,因被执行人涉及系列执行案件,该车库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黄建强已执行到位14870元,剩余款项待本院领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一定数额后及实际处置房产所得的房屋款后按照法律规定可进行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林振华、廖惠芳其余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工商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