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字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望周鹏、屈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望周鹏,屈丹丹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字1554号原告刘德元,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望周鹏,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屈丹丹,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刘德元诉被告望周鹏、屈丹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德元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