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刘翔、方登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翔,方登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翔,男,198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委托代理人胡信旭,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登驻,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判断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43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方登驻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经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外出向不动产的登记部门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方登驻名下有一处房产,我院已将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号码为:新J283**为新疆牌照,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同意不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方登驻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