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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人民商场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人民商场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50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北路,统一会社信用代码:91371122863045044F。法定代表人:冯安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鸿,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人民商场店,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青年中路东侧。负责人:冯安会,经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新市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日照新世纪商厦有限公司人民商场店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