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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吴凤泉与被执行人黑河市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凤泉,黑河市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吴凤泉,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黑河市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凤泉与被执行人黑河市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