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练铁龙与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铁龙,王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440号原告练铁龙,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高,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铁龙诉被告王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练铁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练铁龙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铁龙撤回对被告王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练铁龙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如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