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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抗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肖利君、张自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利君,张自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抗74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利君,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自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诉人肖利君因与被申诉人张自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监〔2017〕0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家添审判员  朱子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