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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牟俊杰与张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俊杰,张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957号原告牟俊杰,男,生于1971年3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张谦,男,生于1976年6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俊杰与张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发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牟俊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