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张友安、杜三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安,杜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08号申请人张友安,男,生于1972年1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杜三友,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安诉杜三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690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