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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秀忠与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忠,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790号原告:陈秀忠,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负责人:郝建真,总经理。被告:郝建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敬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陈秀忠与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忠撤回对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陈秀忠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