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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素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素华,女,1990年5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素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素华及翻译人何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8点多,被告人陈素华来到云霄县马铺乡越洋通讯手机店维修手机后,乘该手机店店主何某1临时出店之机,将店内柜台里的一部OPPOR9SPlus手机盗走。经认定,该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3350元。当天中午,何某1找到被告人陈素华追讨手机,陈素华退还盗来的手机。2017年3月21日,何某1出具谅解书对陈素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素华向本院预交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附手机图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表,被害人何某1出具的谅解书,预缴罚金票据;云霄县价格认定局云价认定(2017)2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3、何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素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335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陈素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陈素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陈素华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在被立案前积极退还赃物,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素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已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筱晴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