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座11层15室。法定代表人:郑康雄。被执行人:周军,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惠州市煌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周军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凯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