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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李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李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73号原告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深圳路108-2号4174铺。法定代表人于丽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林,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历,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存,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谊,山东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乳山汇美嘉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