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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桐丞与沃尔玛(沈阳)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桐丞,沃尔玛(沈阳)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078号原告:李桐丞。被告:沃尔玛(沈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地上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孙义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桐丞诉被告沃尔玛(沈阳)百货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桐丞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桐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桐丞负担。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