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丽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丽,邵柏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4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394892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多,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丽,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邵柏津,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市家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丽、邵柏津典当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2月5日,该院以(2016)浙0204执33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丽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现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丽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