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汪三英、徐金霞等与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三英,徐金霞,徐献林,徐冬梅,王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828号原告:汪三英,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原告:徐金霞,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原告:徐献林,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临澧县。原告:徐冬梅,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临澧县。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平,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原告汪三英、徐金霞、徐献���、徐冬梅与被告王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汪三英、徐金霞、徐献林、徐冬梅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三英、徐金霞、徐献林、徐冬梅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三英、徐金霞、徐献林、徐冬梅撤回对王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汪三英、徐金霞、徐献林、徐冬梅共同负担。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