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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沂港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谢李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港宇运输有限公司,谢李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444号原告临沂港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汶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82952557X。法定代表人孟利娜。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李河,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港宇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1050元),按规定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家欣(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