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桂英、谭昌波故意杀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谭昌波,曾凤鸣,程度玉,黄彩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执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女,194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被执行人:谭昌波,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曾凤鸣,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凌云县。被执行人:程度玉,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凤山县。被执行人:黄彩祝,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浦北县。申请执行人杨桂英与被执行人谭昌波、曾凤鸣、陈度玉、黄彩祝故意杀人执行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百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谭昌波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桂英经济损失8198.40元;被告人程度玉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桂英经济损失8198.40元;被告人曾凤鸣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桂英经济损失3513.60元;被告人黄彩祝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桂英经济损失3513.60元;被告人谭昌波、曾凤鸣、陈度玉、黄彩祝对赔偿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桂英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杨桂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昌波、曾凤鸣、陈度玉、黄彩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百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七、八、九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麻永彤审判员 周百川审判员 侯成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