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先文与蒋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建伟,王先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符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建伟,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楼区琵琶王路与青年路交汇处缤纷年华商住楼一、三楼。负责人:何朝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公司员工。原审被告:符赞,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正文,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建伟因与被上诉人王先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符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还有另外两名伤者马克建、马四海,该两名伤者现均已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均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为另外两名伤者马克建、马四海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不利于平等保护交通事故中各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