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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喜英、祁宁林等与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英,祁宁林,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4民初280号原告:张喜英,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祁宁林,男,199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滑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文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557090130。法定代表人:申振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碧云、高丽娜,均系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英、祁宁林诉被告新乡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英、祁宁林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英、祁宁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英、祁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喜英、祁宁林负担。审 判 长  崔 敬审 判 员  梁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