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秀枝、梁大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枝,梁大洲,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枝,女,汉族,1946年3月11日生,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梁大洲,男,汉族,1991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执行人: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南北二级公路新华路口往东380米处。法定代表人农运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秀枝申请执行梁大洲、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大洲、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梁大洲、钦州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现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王秀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石贤代理审判员 谢富严代理审判员 骆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