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韶峰与尚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韶峰,尚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7号申请执行人钟韶峰,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尚韧(尚任),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钟韶峰与被执行人尚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尚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钟韶峰借款本金及利息277400元及后段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522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尚韧��资3921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尚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钟韶峰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韧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