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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冯湘涛、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吕陵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湘涛,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吕陵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湘涛(曾用名冯尚涛),男,193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得山,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吕陵镇联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联新行政村。法定代表人:冯文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国,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冯湘涛因与���上诉人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联新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湘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于 辉代理审判员  赵永芝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