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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4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4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肖炳瑞,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丁宏刚。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与浙江恒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国审判员 李俊华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