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亮群与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亮群,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4518号原告:周亮群,男,1992年3月17日生,汉族,湖南人,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税远平,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原告周亮群诉被告遵义市新雪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亮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周亮群承担。审判员 张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