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刑更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解建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建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25号罪犯解建华,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小学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25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建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9756.22元;并与另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崔某赔偿人民币179756.22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解建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解建华在服刑期间,一度放松改造,2016年2月因违反监规予以警告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解建华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解建华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解建华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解建华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建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