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733张雪荣与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荣,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冠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733号原告张雪荣,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忠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金春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立民,苏州市府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冠杰,男,1984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荣诉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冠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荣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腾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江东方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刘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雪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雪荣负担。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