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420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邵峰、王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邵峰,王文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420号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228号19幢物业1。负责人:王伟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梅,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峰,男,198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张家港市。被告:王文娟,女,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邵峰、王文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上海锦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