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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27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谭新发、李志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新发,李志芬,张培栋,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2700-2号申请执行人:谭新发,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志芬,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培栋,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臧家崖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培慧,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新发与被执行人李志芬、张培栋、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诸朱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李志芬、张培栋、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芬、张培栋、诸城市宝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769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徐江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