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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176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成与曾胜勇、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曾胜勇,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176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刘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曾胜勇,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河东街2号9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9606318R。法定代表人:刘恒,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成与曾胜勇、四川能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曾胜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胜勇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109.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