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吕双庆,徐春花,徐呈欣,宋丽萍,王江,许丕云,徐德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23号城发花园3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06115101。法定代表人陈步科,董事长。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345021-8。法定代表人吕双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一村。组织机构代码69806471-8。法定代表人徐德尚,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段河三村。组织机构代码77415026-4。法定代表人王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双庆,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春花,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徐呈欣,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宋丽萍,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王江,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许丕云,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原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徐德尚,男,194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建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广饶县煜立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圣鑫特种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吕双庆、徐春花、徐呈欣、宋丽萍、王江、许丕云、徐德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和车辆,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1315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