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于2017年6月30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学���审 判 员 程 伟 利人民陪审员 李 穆 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