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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昌本与张生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本,张生宏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229号原告:孙昌本,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告:张生宏,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原告孙昌本与被告张生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孙昌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昌本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