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6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延津县城关镇西街,身份证号:410726197209200020。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延津县城关镇西街,身份证号:410726197301180042。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延津县城关镇双井,身份证号:410726197312260064。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延津县城关镇西街,身份证号:41072619770711001X。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石婆固乡吕店村,身份证号:41078119710615269X。本院在执行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杜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缑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