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立权诉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权,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804号原告:王立权,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春艳,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立权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王立权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立权撤回对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已减半收取)元由王立权承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子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