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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宋自超、赵书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宋自超,赵书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862号原告:张志强,男,汉族。被告:宋自超,男,汉族。被告:赵书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宋自超、赵书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志强承担,余款250元退还原告张志强。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扬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