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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辉冬与王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冬,王士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481号原告:周辉冬,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兴隆堡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兴隆堡镇。系周辉冬弟弟。被告:王士义,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大德乡。原告周辉冬与被告王士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辉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东、被告王士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辉冬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士义给付我欠款2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士义负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王士义系朋友关系,王士义于2013年3月25日向我借款22000元,并于当日为我出具了借据1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后我多次向王士义催要该款,王士义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王士义辩称:我确实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周辉冬借款22000元。但2014年秋,周辉冬以每斤0.95元的价格购买我玉米9500斤,周辉冬当时未给付我玉米款,用我欠其22000元部分抵销。我又于2016年4月份偿还周辉冬3000元。现还欠周辉冬9975元。周辉冬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王士义出具的欠据1张,以证实王士义曾向其借款22000元。经质证,王士义对该证据无异议。王士义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乔玉海当庭证实:周辉冬曾于2014年秋向其与王士义、于成立三人收购玉米。2、证人于成立当庭证实:周辉冬曾向其与王士义、乔玉海三人收购玉米,收购时间记不清了。周辉冬对王士义提供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是在2014年向王士义收购的玉米,而是在王士义向其借款之前收购的玉米,且收购玉米后又给付了王士义玉米收购款。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对王士义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王士义对于证人乔玉海、于成立的证言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王士义对周辉冬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证据效力。周辉冬对王士义提供的证据1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确认证据效力。周辉冬对王士义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但该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据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士义于2013年3月25日向原告周辉冬借款22000元,并于当日为其出具了借据1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周辉冬于2014年秋以每斤0.95元的价格收购王士义玉米9500斤当时未给付王士义玉米价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周辉冬与王士义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周辉冬多次要求王士义还款,王士义拖欠不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士义辩称周辉冬收购其玉米未支付价款,并用该价款抵销部分欠款,周辉冬称系在王士义借款之前收购其玉米,但其所述与证人乔玉海证言不一致,故对周辉冬所述不予采信,可以确认周辉冬系在王士义向其借款后收购的王士义玉米,周辉冬称收购玉米时未支付价款,后来向王士义支付了玉米价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同时考虑到周辉冬在王士义未偿还其借款的情形下支付给王士义货款不符合常理,可以确认王士义所述属实。当事人互负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故应将王士义的玉米款从其向周辉冬的借款中予以扣除。王士义辩称在2016年4月偿还周辉冬3000元,周辉冬否认,王士义未提供证据,故对其所述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士义偿还原告周辉冬借款1297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士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力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