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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贵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108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燕,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林霞,该公司职工。被告:崔贵明,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贵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龙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