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永与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男,汉族,1985年3月8日生,榆次区居民,住山西省和顺县。被执行人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本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法定代表人宁花萍本院在执行关于李永与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在看守所羁押,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仲裁字[2015]1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审判员 侯吉昌审判员 李亚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