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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132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李春,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经营者:王某二,业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以下简称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春和被告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的业主王某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损坏修复费296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因房屋装修到被告处购买了水暖器材等装饰材料。被告负责安装和售后服务。2016年10月12日,热力公司开始供暖,被告给原告装修的厨房地暖散热器管道断裂,造成整个房屋进水,房间里的家具、衣物、装饰物被水淹没损坏。事发后,原告报警并通知被告现场查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上述费用。被告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辩称,原告房屋分水器跑水的责任不应由我全部承担。本来每年在开始供暖时有的管道会出现漏水现象,及时关闭闸阀会避免损失。因原告的闸阀未露在外面,造成不能及时关闭跑水严重,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全部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发现场的光碟一张和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安装的分水器破裂造成原告损失的情况。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拟证明被告给原告按照的分水器是合格产品。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原告因房屋装修到被告处购买了水暖器材等装饰材料。被告负责安装和售后服务。2016年10月12日,热力公司开始供暖,被告给原告装修的厨房地暖散热器分水器断裂,造成整个房屋进水,房间里的家具、衣物、装饰物被水淹没损坏。该损失经内蒙古永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修复损失需29626元。事发后,原告报警并通知被告现场查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家所用的分水器是在被告处购买的,而且又是被告业主王某二负责安装的,同时被告方还负责售后服务。现分水器断裂,造成原告财物损失,依照上述规定被告作为销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内蒙古永丰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损失进行了评估,修复需29626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评估结论予以采信。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未将分水器附近的闸阀露在外面,造成不能及时关闭水管损失严重与分水器断裂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燕明金牛管业经销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修理费29626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