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诉被告季一琴、朱建军、何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季一琴,朱建军,何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7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丁月,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桑武广,该公司职工。被告:季一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被告:朱建军,男,住址同上。被告:何慧,男,住广德县桃州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季一琴、朱建军、何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桑武广、被告朱建军、何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一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诉称:季一琴、朱建军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7月14日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的加收罚息30%;未按约还款的邮储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提前还款的邮储银行按照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但对借款期限不作调整。邮储银行授信朱建军、季一琴额度贷款20万元,并于当日向季一琴发放贷款20万元,季一琴在借款借据上签名,借款借据约定贷款期限为2016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4日止,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何慧与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季一琴、朱建军贷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自2017年1月起季一琴、朱建军未按约定按月还款,截止2017年5月10日季一琴、朱建军尚欠借款本金74365.91元及利息977.97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邮储银行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季一琴、朱建军清偿借款本金74365.91元及利息977.97元(以后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何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季一琴未作答辩。朱建军辩称:没有意义。何慧辩称:申请表上的何慧不是我本人签的,保证合同上的名字是我签的;银行没有审查我相应的担保能力和还款能力;另一个担保人有偿还能力银行应当起诉她;我是单位的临时工,没有稳定收入,父母年龄大了还有一个小孩要抚养,我的家庭经济能力很困难,现在已经申请低保了,没有偿还能力;连带保证责任对方有权利起诉其中任何一人或者两人,但我认为我没有相应的偿还能力,银行应当起诉有偿还能力的人;这笔借款担保存在欺诈行为,违反我的意思表示。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季一琴、朱建军与马鞍山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慧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邮储银行依约提供了借款,季一琴、朱建军应按约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其未按约偿还依法对本案纠纷的引起承担全部责任。何慧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慧辩称存在欺诈行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多个保证人问题,邮储银行依法有权仅起诉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一琴、朱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县支行借款本金74365.91元及利息977.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还请时止);二、被告何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季一琴、朱建军、何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