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人民法院、张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张亮,袁东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负责人:黄鸿义,职务:院长被执行人:张亮,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袁东振,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当事人盗窃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3)茌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亮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3)茌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东代审判员 宋国代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