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严某申请执行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某,男,200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严某与郭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某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9.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标的,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欧阳烨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