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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昆明奇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昆明奇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昆明奇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云石商贸城4号楼11011号。法定代表人李桐(曾用名李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昆仲裁(2016)135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71624.97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执92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兆龙审 判 员  周西昆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