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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艳霞、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艳霞,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异4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孔艳霞,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北路298号。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红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某,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谢红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艳霞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人孔艳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某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红海、被申请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谢红海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孔艳霞称,申请人孔艳霞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保证书,其自愿作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保证如果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其同意申请执行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对其本人及名下的所有财产采取一切强制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某为申请执行人孔艳霞与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孔艳霞提交了2016年12月27日刘某出具的保证书,证明被申请人刘某自愿作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保证如果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其同意申请执行人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意法院对其本人及名下的所有财产采取一切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请法院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刘某称,愿意和申请人孔艳霞当面协商解决,不同意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案标的额巨大,并非简单的事实清楚的案件,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也非本人所写。自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经审查查明,本院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孔艳霞借款本金611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始至2014年12月17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4年12月18日始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付利息488000元,从中扣除)。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7日,刘某出具保证书,保证书记载:我自愿作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保证在2017年5月30日前将上述借款连本带息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我同意申请执行人孔艳霞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并同意法院对我本人及名下的所有财产采取一切强制措施。现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仍未全部履行(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刘某为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了保证书。从该保证书来看,刘某自愿作为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承担(2016)冀0502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保证在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义务;并承诺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河北中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时全部履行义务。刘某担保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孔艳霞请求追加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听证中被申请人对其出具的保证书无异议,其不同意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刘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刘某在保证承诺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翟现东人民陪审员  赵 迪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