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吕淑英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淑英,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吕淑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全,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志玲,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吕淑英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