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良全、吴光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全,吴光进,黄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全,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吴光进,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被执行人黄显强,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申请执行人陈良全与被执行人吴光进、黄显强责令退赔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702刑初1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光进、黄显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