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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124号被执行人李辉犯抢劫罪,本院作出(2013)梨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于洪泽罚金1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待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