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蔡利波、张雪霜、冷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蔡利波,张雪霜,冷家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585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负责人郑安喜,行长。被执行人蔡利波,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雪霜,女,1978年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冷家贤,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蔡利波、张雪霜、冷家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85071.84元,执行费10251.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账户余额均为0.00元,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