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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友良诉刘卫兵、罗细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良,刘卫兵,罗细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322号原告刘友良,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力刚,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代理人杨彩珍,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刘卫兵,男,汉族,1966年9月6日出生。被告罗细群,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良诉被告刘卫兵、罗细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良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卫兵、罗细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友良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卫兵、罗细群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友良撤回对被告刘卫兵、罗细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80元,减半收取2840元,财产保全费用1980元,合计4820元,原告刘友良自愿承担。审判长 欧阳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